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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包括哪些,又不含哪些?
作者:知协 发布时间:2026-03-19点击:11

在很多商标类型的案件中,都会需要用到商标使用证据,来证明你确实使用了商标,从而获得商标权、或者维持商标权、保护商标权。
商标使用证据材料通常包括:
1. 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上的相关证据扫描件或照片;
2. 商标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上的使用证据扫描件或者照片;
3. 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协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上等文件,如果有需提供可以相互印证的材料,例如一份合同对应一份发票等;
4. 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的相关证据;
5. 商标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中的相关证据;
6. 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照片等;
7. 其他符合商标使用方式。

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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